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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4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4〕138  

         

   

   

关于修订《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  

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情况,经校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学校对《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南京农       业大学           

2014年5月6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  

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互助补充作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因病所致的实际困难,特设立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并制定《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成立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弘扬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积极筹措互助基金,实行民主、公正、透明的管理,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增进校园和谐。  

第二章 会员及入会程序  

第三条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加入本互助会遵循自愿的原则。凡属我校事业编制、非编人事代理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加入互助会。入会时需要向校互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校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新教职工在入校时办理),才可以成为互助会会员。在职会员退休时,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继续享受会员的义务和权益。  

第四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加入互助会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互助基金设立之日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新进学校事业编制、非编人事代理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无特殊情况而未及时办理入会手续者,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其入校次月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办理重新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公派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在按期回校工作且补交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来源及交纳  

第六条 互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会员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交纳互助金,由学校计财处从当月工资中代扣转入互助基金专用账户。互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2.学校扶持资金。学校采用定额或按当年互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扶持,由学校计财处一次性划拨到互助基金专用账户。  

3.各种资助和捐赠。  

4.互助基金的增值。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互助基金在学校计财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量入为出。成立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互助基金进行管理,每年向会员通报互助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学校监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管委会由学校工会、人事处、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校医院的负责人和部分部门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2.审核互助基金的收取和审批互助基金的使用。  

3.审议决定涉及互助会和互助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4.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九条 互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核算补助金额,提交管委会审批。  

每年1月份接受会员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一年结算一次(仅限上一年度)。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  

2.根据管委会的审批决定,办理互助基金发放工作。  

3.负责互助基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并向管委会报告每年度互助基金收支情况。  

4.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互助基金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  

第十条 会员本人患病或人身意外伤害经校医院批准转至校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肾病透析治疗不受住院限制),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学校公费医疗费报销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财务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者可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夫妇(或单身者)月均收入不足3000元(含3000元)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者可以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必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经校医院审核的本人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有效凭据、住院治疗清单等,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互助基金补助申请手续,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互助基金补助额视互助基金总额情况,采用会员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分段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各分段补助比例的办法。  

1.1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25%;  

2.10001至20000元部分补助比例30%;  

3.20001至30000元部分补助比例35%;  

4.3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45%。  

5.家庭经济困难,夫妇(或单身者)月均收入不足3000元(含3000元)者,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5%,如同时符合第十三条款,提高补助比例不累加。  

6.肾病透析者,非住院治疗全年一次性给予补助3500元,病期不满一年,按每月300元累计补助。  

7.个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35000元(符合第十三条者除外)。  

第十三条 连续参加互助会满5年且从未申请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5%,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0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连续参加互助会满10年且从未申请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10%,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5000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 治疗过程中经校医院批准(并在住院治疗清单中注明)必须使用的属于自费项目的药品(白蛋白、肠内营养液、脂肪乳、干扰素和进口抗癌药)、器械(外科手术用一次性器械、支架、导管、人工股骨头、人工关节、晶状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和肝脏、肾脏器官移植),且自费项目的药品、器械费用年度总额超过5000元者,可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原则上按自费数额的30%计算,补助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五条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可进行适当修订,但应由管委会提出意见,并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实施。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1.因调出、离职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而终止会员资格和未加入互助会等人员;  

2.未经校医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就医(急诊除外,急诊医疗中须及时与校医院联系备案)或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3.已通过其它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费、免疫制剂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5.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人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追回已补助款额,并劝其退出互助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暂在学校卫岗校区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