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科学研究 > 管理文件 > 正文

管理文件

管理文件

南京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9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校发[2009]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促进我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与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规范,把握学术方向,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

第五条 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其他委员由科技处和各学院推荐,经学校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或研究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由7-11位专家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推荐,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知名的专家或学院领导担任,并配备兼职秘书1人(一般由学院的科研秘书兼任)。分委员签章由挂靠学院的公章代章。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除特殊专业外,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三)在教学和科研中取得突出的业绩,在国内乃至国际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五)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议,同级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当学术委员会委员遇缺时,应及时按程序遴选补缺。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学校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科技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推荐、指导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培育、申报和验收工作。

(三)审议校级科研机构的组建,推荐、审议并指导国家级、省部级平台(基地)的申报、立项和验收工作;

(四)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学术评价标准,包括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的评价,审议学校科技产出奖励办法等;

(五)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六)审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案;

(七)审议高层次学术人才引进工作;

(八)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九)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十)指导全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受学校或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职责

制定相应的分委员会工作办法,执行和落实校校学术委员会决议;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各学院学术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与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数为全体委员数扣除因故需要回避的委员数。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全体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议和决策各类事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或专题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到会接收询问或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决议以《纪要》或《公报》形式发布,其中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文。

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档案审阅;

(四)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保密;

(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须回避;

(三)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签章由科技处公章代章。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按年度预算单列,遇重大事项可另行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