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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9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科研项目,促进我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管理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拨款类科研经费和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两大类拨款类科研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中央其他部委、省市各厅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以及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项目经费等;非拨款类科研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研发的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经费以及各类科技捐赠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科技人员获取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独立建账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1、科技处是主管学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对外科技服务等由产业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2、计财处是学校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        

3、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参与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和招标工作。        

4、各学院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审签,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5、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批准在预算范围内各类开支及报销依据的审签,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项目委托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技活动,积极争取各类科研经费,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二章  科研经费立账和开支审批程序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分类编号,单独建账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在校园网上发布科研经费到款通知,科技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与科研合作单位共同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和计财处发布的科研经费到款通知编好经费本号,设立专项科研经费本,户主为项目负责人,同时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和科研经费本到计财处办理建账相关手续。科研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与外单位合作或参与的非主持申报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单独设立科研经费本。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单独设立科研经费本的,应根据批复的项目任务书或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酌情办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统一开具发票(收据)。须预借发票(收据)的,需经科技处审签后,按计财处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借款、报账(包括内部转账)一律由经手人、验收人如实填写和签字,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凭科研项目经费本到计财处办理有关手续。项目负责人借款、报账须经所在学院(系)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或科技处领导审签后到计财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一次性支出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含五千元),须经科技处长审签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支出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须经科技处长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及其固定资产,需在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方可办理报账手续。凡使用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学校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外转拨科研协作费,须提供批复的项目合同书或科研协议书复印件,经科技处长审签后,到计财处办理拨付手续。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是由课题经费组成。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科研实验地租赁费等。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科研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博士后、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支付额度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11、管理费:是指难于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房屋占用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部委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在编制项目计划书和预算书时,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费最高限额编制。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2%提作图书基金(其中1.5%给图书馆,0.5%给各学院资料室)。校内自选项目不提管理费。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专项科研经费免提管理费。        

第十七条  为了支持国家、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费、科研条件平台建设费统一仅提取5%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八条  水、电、燃料费等在燃料及动力费科目中列支,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由各项目按实际使用量自行缴纳。        

第十九条  由我校主持,校外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拨转外单位的合作研究经费,经科技处依据批复的项目任务书或科技合同(有效协议书)核准后据实转拨,不提取任何费用,对方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关财务票据。严禁将科研经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科研劳务费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据实支付,不得超过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和预算额度。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科研劳务费的提取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10%。科研劳务费的提取,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批复的项目预算表复印件,经科技处相关科室审核,科技处长签字后,依据到账经费的总额开出科研劳务费支款凭证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一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决算和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课题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在受理项目申请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经费开支、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经费预算的,必须按照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计财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编报项目经费年度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计财处应予以指导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和资产,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由科技处和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需要审计的由审计部门审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根据要求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审核科研经费收支情况,清理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付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预留款项并在项目决算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因项目负责人调离、出国、病故等影响项目执行时,应本着对各级各类科研计划任务高度负责的精神,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在三个月内将书面材料报科技处备案,由科技处与项目下达部门协商处理项目负责人变更、中止事宜,办理科研经费结转手续。        

第五章  结题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课题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鉴定、验收后,科技处负责将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计财处。项目结题时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结题或鉴定、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项目的经费结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在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内合理支付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费用,避免超预算支出或项目经费结余过多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设立“科技发展基金”,每位科研人员只设立一个“科技发展基金”账户。“科技发展基金”来源主要为已结题科        

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酌情入账。        

第三十四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均比照在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用于后续科研工作。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使用“科技发展基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 拨款类科研项目结题或鉴定、验收合格后,结余经费的处理如拨款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结题项目,且结余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开出南京农业大学内部转账凭证,经科技处审签后到计财处办理项目结账手续,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发展基金”账户,原项目经费本予以核销。对于因特殊情况结余经费超出上述限额的结题项目,应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在项目决算表中加以注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结题的科研项目未向科技处提交结余经费延期结转申请,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计财处将根据科技处提供的信息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待办理结账手续后再继续启用该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科技处、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严格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处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本管理办法和批准下达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计财处按照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坚持勤俭节约,讲求效率效益的原则,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串收串支。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及福利性支出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层层转拨科研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时冻结经费使用:        

1.根据上级规定撤销的项目;        

2.未能如期填报课题有关材料的项目;        

3.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退休,但未被原课题组返聘;        

4.违反本办法及有关项目管理规定,不执行财务制度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