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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4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教育体制和学校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二级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及《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快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所属学院、部门召开的教代会,是在学校二级单位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部门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的指导。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或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学、科研、产业、人事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或审议通过本单位重大的生活福利事项,财务收支及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四)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和民主评议干部。

第七条  单位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同级党组织同意,部门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其他工作召开会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比例为: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含100人)以下的单位,代表比例为40%左右。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不超过35%(具体比例可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情况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单位,应召开教职工大会,其性质和职权同二级教代会。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任期内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本单位,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基层推荐,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占全体代表的40%左右,女代表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校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学校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关心学校和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召开教代会,不足50人的单位则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两者职权相同。学校所属的具有企业特点的单位、后勤系统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力,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工会的指导。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为三年,每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确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工作小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代表因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教学和其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部门工会为本单位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本部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建议名单。

(二)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今后若与全国或省高校教代会办法的精神不符,按规定程序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四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颁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