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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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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9-02-24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大学,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保证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投资或建设项目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等其它重大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讨论本会重要工作并做出决议;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在学校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费管理与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 民主监督、评议领导干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校内各级干部在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校党委反映。

    () 根据教代会代表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代表对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意见。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交由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七条  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决议。  

    第八条  校行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代表提案,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第九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要尊重、支持和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经执委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广泛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

    () 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 

    ()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准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按照规定的程序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按照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参政能力;

    ()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代表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在学校三育人工作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教代会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经校党委批准,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和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5%。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为做好换届暨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的工作,成立主席团。主席团由各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代表团团长及一线教师。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产生。主席团主持换届暨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确定大会议题,并处理其它相关的大会事务。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召开每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教代会筹备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执委会委员一般为25—35人。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条  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执行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幕期间,协助配合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下设提案工作委员会、住房工作监督委员会、福利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委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经教代会同意可聘请1—2名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具体任期由执行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提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执行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届中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由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执行。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23。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应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教代会的议题;议题须经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各代表团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的活动并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以院()、部门为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产生团长、副团长各一人,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七条  条件成熟的单位,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可以建立二级教代会,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校执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支撑条件,以便开展工作。

 

第五章 提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可以由1个代表提出,3个或3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一事一案,表述应简明扼要。

    第三十二条  提案范围:

凡属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重要工作或重大问题的意见均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

    2、有关学校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三育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开发、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4、有关学校后勤、财务、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5、其它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实行常年提案制,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确定相应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时间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三十五条  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书面加以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学校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报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要探索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实现提案及提案处理工作的经常化。

    第三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承办单位应对收到的每件提案及时回复。各承办单位对提案处理意见须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方可形成正式复文,复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复文应一式三份,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提案职能部门各存一份,送交提案人或提案单位一份。

    第四十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第四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整理、归档工作,并向教代会做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将向校党委汇报各提案承办单位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待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正式公布后,再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原20011125日通过的《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停止执行。